翻译服务的定义为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的经营行为。
此条提出了翻译服务的概念。将翻译服务界定为能提供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的经营行为。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翻译服务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首先是能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其次必须是有偿的服务,而提供有偿的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必须在合法的市场经营的范畴中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称为翻译服务。
翻译服务方 translation supplier
能实施翻译服务并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机构。
提出“翻译服务方”的定义是在DIN2345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翻译服务方确定为“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团体”。资质主要是指“从事翻译服务的能力、实力”。在这里主要阐述翻译服务方的特征,翻译服务方必须能提供翻译服务,有法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资本,有固定的具备条件的翻译人员。这里所说的“经济实体”指各种经济成分的翻译公司(翻译社,翻译院,翻译中心),“机构”指各种可以提供翻译服务的政府、事业单位、社团、企业所属的语言服务部门。翻译服务方必须是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顾客的提法采用GB/T19000-2000中的提法“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在这里应当指出翻译服务是一个市场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商品的属性,因此说翻译服务是一种属于知识经济的产品,顾客(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泛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翻译服务方的条件
从翻译能力、工作经验,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等方面概述了翻译服务方的必备条件
将接洽类型分为门市业务和批量长期业务,并规定了接洽内容。
接洽内容是翻译公司根据多年的经验和翻译服务的特点提出的。由于词汇的寓意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应用背景下是有区别的,所以翻译服务非常强调顾客与翻译服务方的沟通和合作,从以往的经验看,顾客与翻译服务方在翻译服务开始前沟通和交流的越详细具体,合作的越好,顾客对所得到的服务就越满意。
记录客户的全称和联系方式是便于顾客与翻译服务方及时的沟通与交流。
记录业务的语种和译成何种文字;译件使用的目的;双方认同的计字方法;约定的收费价格;译制的时限;译件的规格和质量要求;专有和特殊的术语(如果客户提供的话);准确的译文称谓等,顾客与翻译服务方沟通与交流的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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